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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员定期审验
日期:2007-02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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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驾驶员定期审验,应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、月、日的对应月份进行。
  2.驾驶员定期审验时须到各区、县交通大(中)队宣传科或车管所(含地区所)领取《驾驶员审验、换证申请表》,按规定填写,定期到所在区、县交通大(中)队办理驾驶证审验。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办理,无工作单位的可到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设立的驾驶员审验工作站办理。
  3.对持有准驾车型A、B、N、P驾驶证的,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,每一年审验一次;审验时须经身体检查合格。
  4.对持有其它准驾车型驾驶证的,每两年审验一次,免体检。
  5.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,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并换证。
  6.年龄超过60周岁的,持有准驾车型A、B、N、P驾驶证的,审验时注销A、B、N、P准驾车型,改为准驾车型C,并保留其它准驾车型。
  7.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,由单位集体办理审验。
  8.在外地因故不能回京接受审验的,可委托外地车管所代审。
  9.持外省市驾驶证的驾驶员,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,要求在本市参加审验的,由核发驾驶证的车管所开具委托证明,在京参加审验。
  10.因故不能按期审验的,应事先申请办理缓审手续。
  11.连续两次未办理审验的,注销驾驶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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